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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划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更新时间:2014-12-12 来源:新疆燃气设备网  [收藏此信息]

  为遏制违章占压城镇燃气设施行为,防范各类工程施工对既有燃气设施的损坏,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划定张家口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明确规定在该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等行为。
  据了解,此次划定的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低压管道的管壁或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中压管道的管壁或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管道的管壁或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或设施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低压管道的管壁或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中压管道的管壁或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管道的管壁或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20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或设施外缘两侧10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订煤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的任何建设工程与燃气设施的安全间距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对违反规定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燃气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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