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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规定高层建筑用瓶装燃气最高罚2万元

更新时间:2014-12-02 来源:新疆燃气设备网  [收藏此信息]

  《南昌市消防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物业公司、业主要承担小区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维护的相关责任等内容均作了详细规定。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一旦出现火情,由于楼宇高、人员多,火势蔓延快,火情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往往会造成惨重的生命财产损失。《条例》规定,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此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建筑、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等四类场所禁止使用瓶装燃气。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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